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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能电力监理公司与洮南市宝发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2242号
原告: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号。
法定代表人:温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该公司项目部主任。
被告:洮南宝发热电扩能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安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辉,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金,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洮南宝发热电扩能改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00元,减半收取计8,160.00元,由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宫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