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民初2957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彦芝,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20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艳、刘首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在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士军撤诉。
审判员 王文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