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62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华康城经典国际大厦1号写字楼10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743205。 法定代表人:李咏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汇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牡丹南路滨河新城A4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B84A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汇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汇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汇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