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天津曙光水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异157号 申请执行人: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万发分园万兴道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曙光水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凤水湾新家园(商贸城)F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曙光水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请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