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天津曙光水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万发分园万兴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曙光水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捷士通(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曙光水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曙光水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北辰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4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共计70.1万元;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截止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10月11日起截止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履行利息为2576.17元);4.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1.2022年11月2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11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3.2022年12月31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2023年1月12日、1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5.2023年1月13日,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一年。 2023年2月7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一梦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