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82民初9156号 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皇华镇上康岭村194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3038号4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7000元;2.请求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9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阶段为334880元,剩余阶段计算至付清为止);3.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22年2月10日签署了《设备加工定作合同》(编号:SSDTS2201-WY-D1),约定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向***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杀菌釜及自动化设备,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向***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制作并交付,但是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截至目前,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尚未向***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97000元,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未到庭,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原告诉请的897000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无支付义务:首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才完成案涉杀菌釜设备的交货及安装,未进行验收,无需支付验收款747500元,其次,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被告无需支付质保金144500元;合同预付款897000元、交货款1196000元,被告均已按约支付;二、被告不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三、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并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10日,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设备加工定作合同》(编号:SSDTS2201-WY-D1),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物分项名称杀菌釜系统,设备名称智能型水喷雾杀菌釜,规格P-RH-JJ-1204不锈钢底座,数量2台,单价470000元,总价940000元;分项名称全自动台车,设备名称RGV台车,规格单框输送,数量2台,单价280000元,总价560000元;分项名称自动装卸系统(装卸笼DTS1200,1套,单价1400000元,总价1400000元;笼筐不锈钢材质12个,单价2880元,总价34560元;隔板PE隔板168张,单价220元,总价36960元);分项名称中央控制系统,设备名称上位机,规格DTS,1套,单价120000元,总价120000元;UPS,规格***,2台,单价4000元,总价8000元;分项名称FAT(FAT工厂验收,满载验收,1批次,单价18000元,总价18000元;热分布测试,满载测试,1批次,单价3000元,总价3000元),合计3120520元,实际执行优惠价(含税)2990000元……三、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3.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之日起杀菌釜50日内发货、装卸笼90日内发货(不包含春节假期20天)。3.2、交货地点:贵州百凤庭食品有限公司……四、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相关信息4.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897000元,卖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制作,卖方收到此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具本合同总金额的30%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4.2、在设备发货前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作为发货款,即人民币1196000元,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发货,卖方收到此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具本合同总金额的40%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給买方。4.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或设备交货后90天内(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作为验收款,即人民币747500元;卖方收到买方合同总价款的25%货款后15日内给买方开具本合同总金额的25%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4.4、余款(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149500元)作为质保金,如设备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买方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质保金……七、售后服务……7.2、设备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依照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到达之日起15个月计算(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由于买方原因导致设备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之日起90天内无法安装调试,视为安装调试合格,质保期从此计算……九、违约责任……9.3、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合同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按合同标的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卖方授权代表**、买方授权代表**在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2022年3月8日,原告为被告开具案涉合同设备货物名称杀菌釜系统发票897000元。2022年4月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案涉合同设备货物名称自动装卸系统发票513000元,货物名称杀菌釜系统、全自动台车、中央控制系统、UPS不间断电源、FAT验收测试发票683000元。以上开票金额共计2093000元。 2023年5月23日,***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安装验收单:公司名称贵州百凤庭食品有限公司,设备名称智能型杀菌釜,设备编号R2021-240-242SP21014,开始时间完成时间2022.5.9—2022.5.23,外围能源配套管道是否指导、安装剩余配件是否交接、是否存在缺件栏交接人员签字处**签字。结论栏手写:安装结束未调试,客户签章验收时间栏**签字,并备注安装,落款时间5/23。庭审中原告述称,**即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22年7月15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向被告方授权代表***发送微信消息:吴总,我们最后一批设备到货是5月3日,设备安装验收5月23日,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款于7月23日前应支付。即便是按照到货90天付验收款,8月1日前付款(8月1日是到货第90天)。如逾期付款,我们将收取违约金。2022年9月16日,原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方授权代表***发送《沟通函》:双方于2022年1月26日签订编号为(SSDTS2201-WY-D1)的杀菌釜及自动化设备加工定作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990000元,本设备已于2022年5月3日全部到货,5月23日安装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22年8月1日前(设备交货第90天)向原告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5%,即人民币747500元。2022年9月26日,原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方授权代表***发送《催款函》:双方于2022年1月签订合同编号为SSDTS2201-WY-D1的设备加工定作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990000元,贵司已支付70%货款2093000元,设备于5月23日通过贵公司安装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或设备交货后90天内(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作为验收款,即人民币747500元,截至目前我公司仍未收到贵司的设备调试通知,且距离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超出两个月之久,为保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若在此日期前我公司未收到此笔款项,我司将依照合同第九条9.3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加工定作合同》(编号:SSDTS2201-WY-D1)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总金额为2990000元,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已支付70%货款2093000元。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及安装验收单显示,设备于5月23日完成安装,未进行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或设备交货后90天内(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作为验收款,即人民币747500元。现设备交货已超过90天,验收款747500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合同额1‰的违约金。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违约**29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阶段为334880元,剩余阶段计算至付清为止。本院认定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金额为747500元,应以此作为基数,原告在向被告公司发送的《催款函》中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故以此作为逾期付款起算时间,每日1‰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74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44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7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4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6元,减半收取计79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89元,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