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6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4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次诉请的检测费用系河北东华钢铁有限公司项目、河北凯恒钢铁有限公司项目、河北瑞丰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唐山文丰山轮毂有限公司项目共计四个项目(因地点均在唐山丰南区,又称丰南项目)的费用,其中环境空气二噁英样品和土壤二噁英样品四份报告中共计30个,4000元/个,共计12万元;烟气有组织二噁英样品42个,5800元/个,共计243600元,加上工程师往来费用7500元,该四个项目检测费用共计371100元,扣除已付的10万元,即为本案诉请的271100元。被上诉人提交的付款明细不足以证实向上诉人付清了上诉人诉称的涉案检测项目费用,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欠妥。发回后请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检测项目的检测费用总额是多少?以确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涉案项目的检测费用的具体数额。查清后请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路
审判员***
审判员任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