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099号
原告: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礼裕华区石弈路7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京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华,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宇立业(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乐谷商务中心A座1405。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章鹏鹏与被告环宇立业(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因原告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宇立业(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原告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品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