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武区民三初字第361-2号
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闫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软件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383.75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383.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