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武区民三初字第361-4号
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闫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软件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周卫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婧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