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武区民三初字第361-3号
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闫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软件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周卫斌。
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武区民三初字第36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中科软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杨婧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