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2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水知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8号1栋6层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水知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财产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在江陵县东环路有不动产,但设有抵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不动产的处置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因不动产上设置有抵押暂不要求法院处置。本院还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301581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彪
审判员熊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