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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赋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业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3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赋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71号。
被执行人:南昌业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89号4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赋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业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33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禄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卓玛她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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