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21)晋0108民初1210号
原告:**,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与被告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任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