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民终7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8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斌
审 判 员      张燕
审 判 员      武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潞潞
书 记 员      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