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与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1575号
原告:**1,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经理。
原告**1与被告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