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453号
原告:***,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霞,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钢城企业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郭存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钰,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晋文,男,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第三人:牛成福,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第三人: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精营东二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太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山西融正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原钢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牛成福、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凝琴
人民陪审员 闫志刚
人民陪审员 蒋桂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