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尹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3单元10楼1001-1006、1栋4单元10楼1001-1006号。
负责人:杨军华,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上诉人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玲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龚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