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999号
原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尹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信大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梅行明。
原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信大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