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392号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3单元10楼1001-1006号、1栋4单元10楼1001、1006号。

负责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尹宏伟,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宿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