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9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少凯,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人民路**iv>
法定代表人:易杰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渊,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寓康,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8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8656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二审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伟
审判员 龚震
审判员 王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婷
书记员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