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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神州信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在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606号
江苏神州信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源公司)与南京在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研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10215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被告南京在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878590元,此款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江苏神州信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78590元,案件受理费62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在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研电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神州信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研电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扣划,扣除执行费11186元,本院已将执行款590544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对在研电子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并暂扣了其部分办公用品(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传真机等),并对其中的办公用品进行了司法拍卖,其中台式电脑、传真机依法拍卖取得拍卖款1730元,此款已发放申请人;本院依法拍卖了笔记本电脑6台,但是经两轮拍卖、变卖均流拍,经申请人神州信源公司申请,同意以变卖流拍价9280元以物抵债。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332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研电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60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研电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扣划,扣除执行费11186元,本院已将执行款590544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对在研电子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并暂扣了其部分办公用品(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传真机等),并对其中的办公用品进行了司法拍卖,其中台式电脑、传真机依法拍卖取得拍卖款1730元,此款已发放申请人;本院依法拍卖了笔记本电脑6台,但是经两轮拍卖、变卖均流拍,经申请人神州信源公司申请,同意以变卖流拍价9280元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332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研电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0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吴明龙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