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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州信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州信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江苏神州信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8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神州信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委托被上诉人施工,故不支持上诉人管辖异议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主张没有委托被上诉人进行施工系否定的、消极的事实,上诉人无法对一个否定、消极的事实进行举证。尤其是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查,并不能确定是谁是试桩工程施工人以及有无实际施工,因此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登记的住所地虽然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瑞韵路3号,但该地址目前仅是空地,尚无任何办公场所。上诉人实际主要办事机构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座十楼,原审法院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地址亦是该地址。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及提供的初步起诉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陈 辉
书记员  王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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