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恒远园林生态园有限公司与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5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恒远园林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千里。
申请执行人长沙恒远园林生态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何祥猛
执行员胡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