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353号
申请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余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万的银行存款5133408.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足额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5133408.3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万的银行存款共计5133408.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洪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