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8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穂东莲花国际A栋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3008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2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44921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8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3750元、质保金8250元、案件受理费117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4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工程款93750元、质保金8250元、案件受理费1170元、本案执行费1448元,到位标的0元,被执行人***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750元、质保金8250元、案件受理费11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9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晏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