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32。
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X城XX路XX城XX幢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30082B。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街XX号XX栋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帝豪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