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肖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陵地产)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陵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被上诉人豪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冯叙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陵地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豪帝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豪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应为2016年6月23日,一审法院认定为2016年5月10日,系事实认定错误。嘉陵地产与豪帝公司签订的《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本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保证通过璧山区市政园林局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可见,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有两个条件,一是通过嘉陵地产的验收,一是通过璧山区市政园林局的验收。2016年5月10日的工程验收仅系嘉陵地产、监理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因此,涉案项目的实际验收合格日期应为璧山区市政园林局通过验收之日即2016年6月23日。2.案涉工程属于电气管线安装工程,案涉灯芯的损坏系因豪帝公司安装的灯芯与灯具不匹配导致,属装修质量不合格,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灯芯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对电气管线工程最低保修期限2年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依照合同认定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系法律适用错误。嘉陵地产提交的证据《灯饰工程质疑回复及补遗》可证实涉案工程项目涉及到灯具、点光源、电线电缆、低压电器、PVC管的安装,且双方在总包合同中对工程范围有明确约定。从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可看出,涉案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当中的电气管线安装工程。豪帝公司在起诉灯芯供应商的诉讼中已明确主张涉案灯芯的损坏系灯具和灯芯不能匹配造成灯芯闪烁和损坏,嘉陵地产对灯芯损坏的原因予以认可,故灯芯损坏系豪帝公司的不当施工所致,应属于电气管线安装质量问题。豪帝公司应当按照电气管线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采购质保期2年以上的灯具,其采购1年质保期的灯具本身就是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依据明显损害嘉陵地产利益的采购协议认定灯具产品质保期为1年错误。即便灯芯损坏原因系其本身的质量问题,但灯具灯芯材料是电气管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适用电气管线工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3.嘉陵地产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在质保期内产生损失,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28日后继续扩大的损失部分,嘉陵地产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在质保期内产生的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嘉陵春和景明小区灯饰工程质量缺陷》系嘉陵地产与物业公司共同确认形成的,应当予以采信,嘉陵地产在催促豪帝公司维修无果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现维修工作已完成,嘉陵地产与第三方确认维修金额为258432元,故涉案工程在质保期的灯芯损坏损失已明确并实际产生。
豪帝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保修期1年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客观事实,豪帝公司不可能无限期延长质保期;2.嘉陵地产额外产生的费用与豪帝公司无关。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豪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嘉陵地产向豪帝公司支付工程款项304348.53元;2.本案诉讼费由嘉陵地产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2月1日,嘉陵地产将位于璧山绿岛新区的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发包给豪帝公司,双方签订《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等。该合同尾部,嘉陵地产盖印,豪帝公司盖印。合同协议书载明“……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外墙灯饰照明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其工程实施(含设备供货、相关软件、备品备件、线缆敷设施工、系统安装、编程、调试、测试设备、维护工具、用户培训、竣工验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移交及售后服务等);三、合同工期:本项目总工期为3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本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且保证通过璧山区市政园林局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1480914.28元;……”专用合同条款载明“1.1.2.2发包人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驻的现场代表为李崇新;1.1.2.3承包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为万勇;1.1.2.6监理人重庆建新监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派驻的总监为施仲衡;……1.1.4.5缺陷责任期为1年;……5.1.1在施工过程中,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须采用招标时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若承包人未采用发包人招标时推荐品牌须具备充分的理由报发包人认可,更换品牌不得低于规定的参考品牌同档次且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并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及发包人,监理方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监理方及发包人认质、封样(如有必要)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时该材料规定的参考品牌中指定一种供承包人使用。发包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要求更换,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并将承包人该类材料费总价的20%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该类材料发包人实际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含加工、运输、人工搬运及损耗等)从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或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17.3.3进度款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30%的工程备料款,即人民币444000元。2.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及璧山区市政园林局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即人民币1184000元;办完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5%,余下的5%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3.工程质量保修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17.4.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款5%,人民币7.4万元;17.4.2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扣留;17.4.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期间,出现属承包人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之内予以响应并开始维修,若承包人未及时维修,发包人将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和期限不因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而变化,依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8.3.5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1年。……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案涉工程完工后,2016年5月10日,由发包方嘉陵地产、承包方豪帝公司、监理方建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重庆嘉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出具《终验收报告》,载明“由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的合同(其合同内容为包含小区29栋楼灯饰供货、安装、调试质保期服务),已于2016年4月26日完成安装、调试,经调试设备运行正常,亮灯完好,自检合格,2016年5月3日贵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在工程现场检查预验收,出现部分问题,我公司立即组织整改,经复查整改符合要求。2016年5月4日经过璧山市政园林管理局对该工程的灯饰验收,其验收结果为: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城市照明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合格。2016年5月10日贵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通过最终验收,验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合同要求,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合格。”上述公司在《终验收报告》尾部盖印。
2016年6月23日,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向嘉陵地产出具《璧园审字(2016)第30号璧山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指标核定及灯饰验收意见书(分期)》,载明“…二、配套灯饰工程:…璧山区璧泉街道养鱼村“嘉陵·春和景明”一期项目中建设的灯饰工程,符合灯饰设计方案,灯型及主要材质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设置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合格。”
2018年4月2日,受嘉陵地产的委托,北京大华胜格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出具大华胜审工(渝)字[2018]第59号《关于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载明“……四、审核结论:1.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合同金额为1480914.28元,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价款为1507765.83元,审核单位(一审)审定结算价款为1488348.53元,最终审定结算价款,审减金额为0元,审增金额为0元。……”
一审庭审中,豪帝公司和嘉陵地产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488348.53元,嘉陵地产已经支付1184000元,尚欠304348.53元未支付。
由于案涉工程出现灯光不亮或闪烁等问题,2016年8月23日,嘉陵地产向豪帝公司发出《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联系函—关于工程质量限期整改的通知》,载明“嘉陵·春和景明小区灯饰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近4个月,项目已进入质保阶段。目前,项目屋顶的泛光灯先后约20%出现不亮或闪烁故障等质量问题,8月19日电话通知施工单位至今没有整改落实。为此我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整改及实施工期提出以下要求:1.嘉陵·春和景明小区灯饰工程项目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限期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15日内整改完成并报用户及嘉陵地产复查确认;如15日内未及时整改完成的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承担嘉陵地产一切损失,我公司有权推迟或暂不办理工程结算。2.灯饰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我司要求在2016年9月5日前整改完毕,如果截止2016年9月5日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以及整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均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推迟或暂不办理工程结算。……”
2016年11月19日,豪帝公司向嘉陵地产回复《关于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灯具质量问题已经修复完毕的报告》,载明“因嘉陵·春和景明小区灯饰部分70W投光灯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8月23日接贵单位通知后,多次与灯具产品厂家联系、协调,现场采样发回厂家分析,最终灯具生产厂确认系灯具光源芯片,需要更换。9月27日左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更换70W投光灯光源芯片,到11月14日止,共计更换1500套灯具芯片,已出现的质量问题的灯具已经全部修复完成。特此报告贵方,11月14日与贵方工程部现场确认了更换的灯具芯片数量,并向璧山市政园林管理局路灯所汇报了维修情况。工程中共计安装70W投光灯2050套,还有约550套灯具未更换,目前未更换灯具亮灯正常。我公司将继续关注,联系厂家准备配件。如果出现类似问题,继续履行售后质量责任。……”
2017年10月30日,嘉陵地产再次向豪帝公司发出[2017]058号《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联系函—关于对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函》嘉房,载明“嘉陵地产于2017年4月7日转发给贵公司的《重庆市璧山区园林管理局【关于做好景观照明(灯饰)检修工作的通知】》,贵公司复查确认并组织进场整改,嘉陵地产工程部检查发现,贵公司承建的嘉陵·春和景明小区(A、B、C、D区)灯饰安装工程泛光灯、洗墙灯、点光源已整改,但还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完善整改维修,现通报如下:一、泛光灯还有约10%未整改到位。二、洗墙灯5%未整改到位。以上发现的质量问题,嘉陵地产工程部已多次通知贵单位派专业人员整改维修,但贵公司通知后迟迟未整改维修或维修整改质量差,效果不达标,为此限期贵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维修,12月下旬嘉陵地产和物管公司将对以上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我公司将按施工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扣罚质量保证金。”
2017年12月28日,豪帝公司的项目经理万勇向嘉陵地产回复《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承诺在2018年1月15日将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质保移交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主要问题有52盏泛光灯闪,少数灯具固定不正,以上问题按照贵方要求及时整改,顺利完成工程移交工作。”万勇在《承诺书》尾部签名。
由于案涉灯具质量问题未完全解决,嘉陵地产在2018年2月10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10日向豪帝公司发函,要求豪帝公司针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整改。但是质量问题仍未解决好。
受嘉陵地产委托,2018年6月26日,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001号《咨询意见书》,确定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维修安装工程维修总价为263933.93元,其中泛光灯160元/套,拆除人工费42元/套,安装人工费55元/套。后来嘉陵地产通过比核价,选定报价最低的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合同,确定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维修安装工程维修总价为258432元,其中泛光灯160元/套,拆除人工费39元/套,安装人工费49元/套。庭审中,豪帝公司和嘉陵地产确认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有52盏灯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嘉陵地产认为在这之后灯具损坏还在不断扩大。豪帝公司认可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
另查明,嘉陵地产在招标文件中推荐了三家灯具品牌,并没有唯一指定一家,豪帝公司辩称嘉陵地产推荐的品牌中只有中山市跃光照明有限公司能够联系上,相当于唯一指定,但豪帝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另外,豪帝公司对中山市跃光照明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1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按《订购合同书》第四条关于‘售后服务’的约定,灯具产品质量在保修期一年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有:灯具装饰工程质量的过错责任、竣工验收日期、案涉灯饰工程的保修期、灯具损坏给嘉陵地产造成的损失、嘉陵地产是否应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保修金和质保金。
一、关于灯具装饰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
豪帝公司辩称嘉陵地产推荐的品牌中只有中山市跃光照明有限公司能够联系上,相当于唯一指定,导致装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豪帝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嘉陵地产举示的证据证明在招标文件中其推荐了三家灯具品牌,并没有唯一指定一家。虽产品品牌系嘉陵地产推荐的品牌之一,但豪帝公司作为灯饰照明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关于竣工验收日期
庭审中,豪帝公司主张以发包方嘉陵地产、承包方豪帝公司、监理方建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嘉茂公司对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即2016年5月10日。而嘉陵地产主张以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确认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即2016年6月23日。同时,豪帝公司和嘉陵地产在《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18.3.5条约定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之日应指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等验收签字确认的时间。多方签字确认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及完工状态予以确认的民事行为,而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仅是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其确认对竣工日期的确定并无实际影响,而且豪帝公司和嘉陵地产在《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中也未将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故该院采信2016年5月10日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
三、关于案涉灯饰工程的保修期
豪帝公司主张装饰照明工程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约定为1年,即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嘉陵地产辩称本案中装饰照明工程属于电气管线,质量保修期为2年。该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首先,从豪帝公司和嘉陵地产举示的证据来看,双方认为是灯饰工程中的灯具可能存在问题,都未举示证据证明灯饰安装工程存在问题,解释为电气管线存在质量问题显属不妥;其次,嘉陵地产在《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19.1条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再次,灯具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该院认为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对嘉陵地产辩称质量保修期为2年的理由不予采信。
四、关于灯具损坏给嘉陵地产造成的损失
豪帝公司和嘉陵地产在确认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有52盏灯具存在质量问题,故豪帝公司应对其承诺的52盏灯具进行整改。因豪帝公司未进行整改,嘉陵地产将有问题的860套灯具交由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安装,产生费用258432元,豪帝公司认可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豪帝公司应当承担其中52套灯具维修安装的工程款:258432元÷860套×52套=15626.12元。嘉陵地产认为2017年12月28日之后其损失在继续扩大,但是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在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损失,故该院不予支持。
嘉陵地产是否应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保修金和质保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和保修金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案涉工程若无质量问题,应退还给豪帝公司。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及时维修,发包人将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虽然在保修期和质保期内,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豪帝公司和嘉陵地产能够确认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有52盏灯具存在质量问题。说明双方对保修期和质保期内的损失进行了确认,那么保修金和质保金中应扣除损失,剩余的保修金和质保金应退还给豪帝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嘉陵地产尚欠304348.53元未支付,扣减其存在质量问题已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的金额15626.12元,嘉陵地产还应支付豪帝公司工程款为288722.41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72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3元,由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5(此款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该院交纳,原告支付的受理费2815元待本案生效后予以退还)。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第二,涉案工程的保修期。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嘉陵地产上诉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应为璧山区市政园林局通过验收之日即2016年6月23日。因该条款是双方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而非竣工验收日期的约定;且专用合同条款第18.3.5条约定“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故一审法院以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章确认的《终验收报告》载明的2016年5月10日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并无不当,嘉陵地产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嘉陵地产上诉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电气管线工程最低保修期限2年的规定。审理中嘉陵地产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灯具出现质量问题系因电气管线施工不合格所致,故在嘉陵地产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电气管线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认定嘉陵地产反映的灯具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为1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涉及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已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及具体理由,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嘉陵地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由上诉人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润荔
审 判 员 陈孟琼
审 判 员 万 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紫薇
书 记 员 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