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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20民初6239号
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穗东莲花国际A栋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30082B。
法定代表人:肖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99294822F。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帝公司)与被告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陵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被告嘉陵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周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304348.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过招投标,与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施工,工程总价为1488348.53元。目前原告已经完成该工程,并经过验收,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4348.53元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嘉陵房产公司辩称:1.被告之所以未支付304348.53元工程款,原因是原告未履行工程施工完工后的保修责任,被告在催促原告修理无果后,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继续维修,造成被告方损失25万余元,被告有权不予支付质保金和抵扣部分未付工程款;2.该工程项目实际上为建设施工工程,其不仅涉及灯具,也涉及灯具安装,造成灯具不亮的原因与其灯芯灯具不匹配有关,与普通的产品质量责任有区别;3.保修期系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条款,违背该法定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灯饰工程保修期为2年,应从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出具验收书之日即2016年6月23日开始计算。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嘉陵房产公司将位于璧山绿岛新区的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发包给豪帝公司,双方签订《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等。该合同尾部,嘉陵房产公司盖印,豪帝公司盖印。合同协议书载明“…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外墙灯饰照明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其工程实施(含设备供货、相关软件、备品备件、线缆敷设施工、系统安装、编程、调试、测试设备、维护工具、用户培训、竣工验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移交及售后服务等);三、合同工期:本项目总工期为3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本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且保证通过璧山区市政园林局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1480914.28元;…”专用合同条款载明“1.1.2.2发包人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驻的现场代表为李崇新;1.1.2.3承包人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为万勇;1.1.2.6监理人重庆建新监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派驻的总监为施仲衡;…1.1.4.5缺陷责任期为1年;…5.1.1在施工过程中,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须采用招标时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若承包人未采用发包人招标时推荐品牌须具备充分的理由报发包人认可,更换品牌不得低于规定的参考品牌同档次且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并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及发包人,监理方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监理方及发包人认质、封样(如有必要)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时该材料规定的参考品牌中指定一种供承包人使用。发包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要求更换,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并将承包人该类材料费总价的20%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该类材料发包人实际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含加工、运输、人工搬运及损耗等)从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或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17.3.3进度款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30%的工程备料款,即人民币444000元。2.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及璧山区市政园林局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即人民币1184000元;办完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5%,余下的5%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3.工程质量保修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17.4.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款5%,人民币7.4万元;17.4.2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扣留;17.4.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期间,出现属承包人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之内予以响应并开始维修,若承包人未及时维修,发包人将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和期限不因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而变化,依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8.3.5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1年。…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案涉工程完工后,2016年5月10日,由发包方嘉陵房产公司、承包方豪帝公司、监理方建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重庆嘉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出具《终验收报告》,载明“由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的合同(其合同内容为包含小区29栋楼灯饰供货、安装、调试质保期服务),已于2016年4月26日完成安装、调试,经调试设备运行正常,亮灯完好,自检合格,2016年5月3日贵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在工程现场检查预验收,出现部分问题,我公司立即组织整改,经复查整改符合要求。2016年5月4日经过璧山市政园林管理局对该工程的灯饰验收,其验收结果为: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城市照明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合格。2016年5月10日贵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通过最终验收,验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合同要求,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合格。”上述公司在《终验收报告》尾部盖印。
2016年6月23日,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向嘉陵房产公司出具《璧园审字(2016)第30号璧山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指标核定及灯饰验收意见书(分期)》,载明“…二、配套灯饰工程:…璧山区璧泉街道养鱼村“嘉陵·春和景明”一期项目中建设的灯饰工程,符合灯饰设计方案,灯型及主要材质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设置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合格。”
2018年4月2日,受嘉陵房产公司的委托,北京大华胜格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出具大华胜审工(渝)字[2018]第59号《关于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载明“…四、审核结论:1.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合同金额为1480914.28元,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价款为1507765.83元,审核单位(一审)审定结算价款为1488348.53元,最终审定结算价款,审减金额为0元,审增金额为0元。…”
庭审中,豪帝公司和嘉陵房产公司确认涉案工种总价款为1488348.53元,嘉陵房产公司已经支付1184000元,尚欠304348.53元未支付。
由于案涉工程出现灯光不亮或闪烁等问题,2016年8月23日,嘉陵房产公司向豪帝公司发出《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联系函—关于工程质量限期整改的通知》,载明“嘉陵·春和景明小区灯饰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近4个月,项目已进入质保阶段。目前,项目屋顶的泛光灯先后约20%出现不亮或闪烁故障等质量问题,8月19日电话通知施工单位至今没有整改落实。为此我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整改及实施工期提出以下要求:1.嘉陵·春和景明小区灯饰工程项目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限期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15日内整改完成并报用户及嘉陵房产公司复查确认;如15日内未及时整改完成的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承担嘉陵房产公司一切损失,我公司有权推迟或暂不办理过程结算。2.灯饰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我司要求在2016年9月5日前整改完毕,如果截止2016年9月5日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以及整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均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推迟或暂不办理工程结算。…”
2016年11月19日,豪帝公司向嘉陵房产公司回复《关于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灯具质量问题已经修复完毕的报告》,载明“因嘉陵·春和景明小区灯饰部分70W投光灯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8月23日接贵单位通知后,多次与灯具产品厂家联系、协调,现场采样发回厂家分析,最终灯具生产厂确认系灯具光源芯片,需要更换。9月27日左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更换70W投光灯光源芯片,到11月14日止,共计更换1500套灯具芯片,已出现的质量问题的灯具已经全部修复完成。特此报告贵方,11月14日与贵方工程部现场确认了更换的灯具芯片数量,并向璧山市政园林管理局路灯所汇报了维修情况。工程中共计安装70W投光灯2050套,还有约550套灯具未更换,目前未更换灯具亮灯正常。我公司将继续关注,联系厂家准备配件。如果出现类似问题,继续履行售后质量责任。…”
2017年10月30日,嘉陵房产公司再次向豪帝公司发出[2017]058号《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联系函—关于对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函》嘉房,载明“嘉陵房产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转发给贵公司的《重庆市璧山区园林管理局【关于做好景观照明(灯饰)检修工作的通知】》,贵公司复查确认并组织进场整改,嘉陵房产公司工程部检查发现,贵公司承建的嘉陵·春和景明小区(A、B、C、D区)灯饰安装工程泛光灯、洗墙灯、点光源已整改,但还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完善整改维修,现通报如下:一、泛光灯还有约10%未整改到位。2、洗墙灯5%未整改到位。以上发现的质量问题,嘉陵房产公司工程部已多次通知贵单位派专业人员整改维修,但贵公司通知后迟迟未整改维修或维修整改质量差,效果不达标,为此限期贵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维修,12月下旬嘉陵房产公司和物管公司将对以上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我公司将按施工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扣罚质量保证金。”
2017年12月28日,豪帝公司的项目经理万勇向嘉陵房产公司回复《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承诺在2018年1月15日将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质保移交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主要问题有52盏泛光灯闪,少数灯具固定不正,以上问题按照贵方要求及时整改,顺利完成工程移交工作。”万勇在《承诺书》尾部签名。
由于案涉灯具质量问题未完全解决,嘉陵房产公司在2018年2月10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10日向豪帝公司发函,要求豪帝公司针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整改。但是质量问题仍未解决好。
受嘉陵房产公司委托,2018年6月26日,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001号《咨询意见书》,确定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维修安装工程维修总价为263933.93元,其中泛光灯160元/套,拆除人工费42元/套,安装人工费55元/套。后来嘉陵房产公司通过比核价,选定报价最低的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合同,确定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维修安装工程维修总价为258432元,其中泛光灯160元/套,拆除人工费39元/套,安装人工费49元/套。庭审中,豪帝公司和嘉陵房产公司确认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有52盏灯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嘉陵房产公司认为在这之后灯具损坏还在不断扩大。豪帝公司认可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
另查明,嘉陵房产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推荐了三家灯具品牌,并没有唯一指定一家,豪帝公司辩称被告推荐的品牌中只有中山市跃光照明有限公司能够联系上,相当于唯一指定,但豪帝公司未提供其它证据佐证。另外,豪帝公司对中山市跃光照明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1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按《订购合同书》第四条关于‘售后服务’的约定,灯具产品质量在保修期一年内。”
以上事实,有《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终验收报告》、《璧园审字(2016)第30号璧山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指标核定及灯饰验收意见书(分期)》、大华胜审工(渝)字[2018]第59号《关于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联系函—关于工程质量限期整改的通知》、《关于嘉陵·春和景明灯饰照明工程灯具质量问题已经修复完毕的报告》、《承诺书》、001号《咨询意见书》、《嘉陵·春和景明灯饰工程质疑回复及补遗》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有:灯具装饰工程质量的过错责任、竣工验收日期、案涉灯饰工程的保修期、灯具损坏给嘉陵房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嘉陵房产公司是否应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保修金和质保金。
一、关于灯具装饰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
豪帝公司辩称嘉陵房产公司推荐的品牌中只有中山市跃光照明有限公司能够联系上,相当于唯一指定,导致装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豪帝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嘉陵房产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在招标文件中其推荐了三家灯具品牌,并没有唯一指定一家。虽产品品牌系嘉陵房产公司推荐的品牌之一,但豪帝公司作为灯饰照明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关于竣工验收日期
庭审中,豪帝公司主张以发包方嘉陵房产公司、承包方豪帝公司、监理方建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嘉茂公司对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即2016年5月10日。而嘉陵房产公司主张以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确认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即2016年6月23日。同时,豪帝公司和嘉陵房产公司在《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18.3.5条约定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之日应指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等验收签字确认的时间。多方签字确认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及完工状态予以确认的民事行为,而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仅是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其确认对竣工日期的确定并无实际影响,而且豪帝公司和嘉陵房产公司在《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中也未将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故本院采信2016年5月10日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
三、关于案涉灯饰工程的保修期
豪帝公司主张装饰照明工程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约定为1年,即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嘉陵房产公司辩称本案中装饰照明工程属于电气管线,质量保修期为2年。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首先,从豪帝公司和嘉陵房产公司举示的证据来看,双方认为是灯饰工程中的灯具可能存在问题,都未举示证据证明灯饰安装工程存在问题,解释为电气管线存在质量问题显属不妥;其次,嘉陵房产公司在《嘉陵·春和景明商住项目(一期)灯饰照明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19.1条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再次,灯具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对嘉陵房产公司辩称质量保修期为2年的理由不予采信。
四、关于灯具损坏给嘉陵房产公司造成的损失
豪帝公司和嘉陵房产公司在确认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有52盏灯具存在质量问题,因豪帝公司应对其承诺的52盏灯具进行整改。因豪帝公司未进行整改,嘉陵房产公司将有问题的860套灯具交由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安装,产生费用258432元,豪帝公司认可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豪帝公司应当承担其中52套灯具维修安装的工程款:258432元÷860套×52套=15626.12元。嘉陵房产公司认为2017年12月28日之后其损失在继续扩大,但是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在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嘉陵房产公司是否应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保修金和质保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和保修金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案涉工程若无质量问题,应退还给豪帝公司。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及时维修,发包人将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虽然在保修期和质保期内,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豪帝公司和嘉陵房产公司能够确认在2017年12月28日之前有52盏灯具存在质量问题。说明双方对保修期和质保期内的损失进行了确认,那么保修金和质保金中应扣除损失,剩余的保修金和质保金应退还给豪帝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嘉陵房产公司尚欠304348.53元未支付,扣减其存在质量问题已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的金额15626.12元,被告嘉陵房产公司还应支付豪帝公司工程款为288722.41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722.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元,由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5(此款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支付的受理费2815元待本案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员  廖红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彭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