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1236号
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穗东莲花国际A栋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3008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0689484,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豪帝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