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8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3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银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0278166D,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佘华银。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银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银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6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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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