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基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麦加商贸有限公司、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81民初5834号 原告:东台市麦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坝新村百岁街西侧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市麦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加商贸公司)与被告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空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麦加商贸公司提供担保申请对银基空调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2)苏0981民初5834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加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基空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加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具体以107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000元及利息(以107000元为本金,从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销售五金、保温材料的企业。在东台市某基建项目上,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材料,但未及时支付相应货款。2020年1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2021年2月8日,被告与原告再次确认,尚欠原告157000元货款未支付,销货清单被告己收回。后被告陆续支付了5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基空调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麦加商贸公司系销售五金、保温材料的企业。银基空调公司曾多次向麦加商贸公司购买材料,2020年1月11日,银基空调公司向麦加商贸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20年1月10日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东台市某工程项目上累计欠**货款壹拾伍万玖仟肆佰叁拾捌元玖角整。如发生纠纷,由**住所地处理,并由欠款方承担追款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用。此据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欠款单位: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妇幼保健院工程项目部2020年元月11号”。2021年2月18日,双方对账确认,银基空调公司欠付麦加商贸公司货款15700元,销货清单银基空调公司已收回。银基空调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向麦加商贸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30000元,余款107000元至今未付。麦加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来本院,并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费114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另查明,**系麦加商贸公司监事,与其法定代理人赵娟平系夫妻关系。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将名称变更为“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麦加商贸公司与银基空调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银基空调公司差欠麦加商贸公司的货款10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麦加商贸公司要求银基空调公司从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保全费114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银基空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因其不到庭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麦加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000元及利息(以107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75元,由被告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