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滕州经济开发区春藤西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574971781。
法定代表人:秦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施武(曾用名王勤),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褚福亮,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山东省微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施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403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李庆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