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滕州经济开发区春藤西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574971781。
法定代表人:秦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施武(曾用名王勤),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褚福亮,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山东省微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施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403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李庆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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