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1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xx、游xx。
被执行人:王xx、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xx、游xx与被执行人王xx、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402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8720202001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660.00元,冻结期限
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赵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