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游克伟、王文兴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游克伟。
被执行人王文兴、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游克伟与被执行人王文兴、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1605××××55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7900.0
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赵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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