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加垚,重庆佰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滕州经济开发区春***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5749717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