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保25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微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春***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