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财保218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锦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锦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锦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4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锦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4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