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3315号
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福祥街景福大厦A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23D。
法定代表人:杨顺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炫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