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40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春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威
书 记 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