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40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春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威
书 记 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