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2121号
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福祥街景福大厦A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23D。
法定代表人:杨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炫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9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伟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