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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兰州俊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91民初1132号
原告***。
被告:兰州俊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兰州俊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5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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