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5日,住白银市靖远县。
被执行人: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933.93元(含执行费2043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守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俏寅
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