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4民初48号
原告:饶河县家家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
被告:***,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
原告饶河县家家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饶河县家家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饶河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河县家家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河县家家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