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3181号之一
原告:长沙众互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侯照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唐旭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文,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时代蓝天多媒体网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39号宇成朝阳广场(项目名美富商业中心)T4栋7层70011房。
法定代表人:黎建国。
原告长沙众互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时代蓝天多媒体网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众互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44元,诉讼保全费855元,合计1799元,由原告长沙众互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