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与环城机动车检测(溧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813号
申请人: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云谷58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TAR6M1P。
法定代表人:卢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旻,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城机动车检测(溧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G2DA8M。
法定代表人:何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环城机动车检测(溧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环城机动车检测(溧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环城机动车检测(溧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立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