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周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视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明金海固戍工业园B栋7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赵世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心,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604、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龚勇。
上诉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叶建伟独任审理。
新宁公司上诉称,深圳市东视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视兴公司)与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的有关争议提交至亿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9月,亿程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2号金融城绿地中心23层;自2021年9月起至今,亿程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时代E-PARK-7栋203号。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东视兴公司与亿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的有关争议如协商不成则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亿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亿程公司注册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604、605、606号,在亿程公司与东视兴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交货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E谷创意园6楼604-606”,可见签订《采购合同》时亿程公司仍在其注册地址经营,其时该址既为亿程公司注册地,亦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东视兴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新宁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奕坚
林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