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3394号
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604、605、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5573667E。
法定代表人:龚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华,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交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程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二项至第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18日。
二、工作岗位:仓库主管。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四、工资标准:每月6000元。
五、工资支付方式:亿程交通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工资,通过电子邮件发放工资明细,但从2021年1月开始没有发放工资明细。
六、工资支付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亿程交通公司向**支付80%的工资;亿程交通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并已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6288.98元。
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亿程交通公司有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后缴纳至2021年6月。
八、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1年6月16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九、其他查明情况:2020年2月17日,亿程交通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宜调整的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受疫情影响,大部分业务和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决定除了部分岗位因现存业务需要通过灵活方式在岗,其他单位进入停工停产状态。总部全体员工优先休完现有年假和其他补休假,总部合理调整当前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工的岗位进入待岗状态,待岗员工按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生活费,总部所有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工作的人员,从2020年2月1日起,每月发放标准薪资的80%,剩余20%的绩效工资待公司整体经营好转后,在2020年年底结合整体绩效情况可进行核算补发等。
十、仲裁情况:**于2021年6月1日就案涉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亿程交通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克扣或拖欠的工资5797.38元;2.亿程交通公司支付**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31日克扣或拖欠的工资2714.83元;3.亿程交通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克扣或拖欠的工资16288.98元;4.亿程交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5075号非终局裁决:1.亿程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2.亿程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6288.98元;3.亿程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亿程交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十一、诉讼请求:1.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5797.38元;2.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6288.98元;3.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十二、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问题。
**主张,其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均有正常上班,亿程交通公司仅支付其工资的80%,每月尚有20%的工资未支付。**提交ERP出入库明细记录打印件证实其主张。亿程交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表示相应记录无法显示由**操作,且未显示操作日期。
亿程交通公司主张,公司在2020年2月5日至3月10日期间停工停产,**从2020年3月10日开始有打卡记录,**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处于待岗状态;受疫情影响,亿程交通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向员工发布通告,从2020年2月开始,全体员工工资按正常工资的80%发放,**未曾提出异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本院认为,首先,从亿程交通公司发出的《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宜调整的通知》可知,受疫情影响,亿程交通公司部分岗位进入待岗,也存在部分岗位因业务需要灵活工作的情况,亿程交通公司没有提交员工出勤及待岗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在2020年2月5日至3月10日处于待岗状态,亿程交通公司作为用工管理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亿程交通公司已按照正常工资的80%支付**的工资,根据上述通知的内容也可说明**不属于待岗人员。其次,亿程交通公司并未举证其作出的《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宜调整的通知》已经过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的同意或**本人的同意。因此,结合现有证据,本院采信**关于出勤情况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亿程交通公司应向**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经计算,仲裁裁决亿程交通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关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已确认亿程交通公司已向**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6288.98元,故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再向**支付该部分款项。
十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
2021年6月16日,**以亿程交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文已查明的亿程交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亿程交通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亿程交通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为4年8个月余,结合**的工资标准,仲裁裁决亿程交通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0元(计算公式:6000元×5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亿程交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的金额,本院亦予以确认。亿程交通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与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
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0元;
驳回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梓程
温敏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