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7748号
原告:广东美城城市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新城天虹路50号暴利东旭花园7座117铺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孙丽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豪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604、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车恒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美城城市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公司)与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豪情,被告亿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魏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服务费及服务费尾款,共计646812.35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违约金等共计200000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作为合同甲方,于2019年签订了关于2019-2020年顺德区“美城行动”第三方监督考评服务的《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990000元人民币,服务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告就合同内容履行了应尽义务及责任,被告在依据合同内容在2020年4月支付完合同内容的2019年第三季度服务费270659.46元,及2020年8月支付完2019年第四季度服务费359203.04元,剩余服务费用被告并未支付。经原告起诉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和解,于2021年7月1日签署《和解协议》,并支付了一部分服务费用。依据《和解协议》第4条、第5条、第9条。被告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内按协议约定进行支付服务费,则视为被告根本违约,被告除需应支付未支付服务费用外,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等共计200000元人民币,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亿程公司辩称,我方确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但认为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我方愿意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我方希望由法院酌情减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亿程公司作为甲方与美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完成2019-2020年顺德区“美城行动”第三方监督考评服务相关工作,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帮助和服务,按季度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暂定价为人民币1990000元,包含本项目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伴随的各种服务费、税费(3%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服务费按季度发放,根据乙方每季度提供的《付款申请》、《顺德区“美城行动”第三方监督考评机构季度服务质量结算表核算发放》,主合同服务结束后,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项目服务费尾款;甲方需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划入乙方账户;甲方未按时结算、支付乙方服务费的,甲方需按日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0.05%作为违约金,并与当季度服务费一起结算支付;等等。
2021年5月25日,美城公司诉至本院,案号(2021)粤0113民初10492号,在该案件中,美城公司诉请亿程公司支付2020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服务费及服务费尾款共计1360137.5元、支付2020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服务费违约金共计80174.93元。
2021年6月29日,亿程公司作为甲方与美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甲方在2021年7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0000元;2、2021年7月10日前,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共计846812.35元)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0000元;3、甲方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0000元;4、甲方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300000元;5、甲方于2021年10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346812.35元;6.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款后当天内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撤回(2021)粤0113民初10492号民事诉讼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9、如甲方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支付服务费,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除应支付未支付服务费用外,甲方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共计200000元。
2021年7月1日,美城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美城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8881元,由美城公司负担。
2021年9月13日,美城公司向亿程公司发出告知函,催促亿程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及时结清款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城公司明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20万元具体包含了2020年1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总额23888.6元、上一次诉讼的诉讼费888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500元、律师费40000元、本次诉讼的诉讼费6134.06元、美城公司为亿程公司垫付的工资186980.57元(其中79256.88元包含在亿程公司应付的服务费中)。
双方均确定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亿程公司向美城公司支付了200000元。此外,亿程公司在2021年10月14日还向美城公司支付了50000元,美城公司据此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596812.3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和解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亿程公司仅向美城公司支付了250000元,剩余596812.35元未支付,故对美城公司主张亿程公司支付服务费596812.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亿程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向美城公司支付服务费,在美城公司提起诉讼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计划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亿程公司仍未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对美城公司主张亿程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亿程公司主张调低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美城城市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96812.35元;
二、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美城城市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4元,由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邬敏秋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