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4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604、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车恒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欣,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城城市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新城天虹路50号保利东旭花园7座117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孙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豪情,男,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城城市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27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亿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亿程公司无需向美城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亿程公司因逾期未付美城公司596812.35元而承担200000元违约金是不符合情理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亿程公司与美城公司于2021年06月29日签订《和解协议》,亿程公司始终秉承着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快速促进双方达成和解的目的,与美城公司达成书面和解。亿程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向美城公司支付250000元后,因亿程公司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案件而被第三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丧失了履行《和解协议》支付义务的客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具有明显过错。同时,签订《和解协议》时双方均未对《和解协议》第9条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以任何实际依据作详细计算,美城公司亦未提供任何依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违约金作为具有赔偿或补偿目的和性质的款项,其金额高低应当以实际损失大小作为主要考量依据。
被上诉人美城公司辩称,美城公司与亿程公司之间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涵盖支付节点、金额、违约金,均是双方认可自主协商。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亿程公司并未对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进行抗辩,因此支付金额及违约金内容均是双方自主协商成立,符合法律有效的相关条件,应当予以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亿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美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亿程公司支付2020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服务费及服务费尾款,共计646812.35元;2.判决亿程公司支付律师费、交通费违约金等共计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程公司作为甲方与美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完成2019-2020年顺德区“美城行动”第三方监督考评服务相关工作,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帮助和服务,按季度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暂定价为人民币1990000元,包含本项目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伴随的各种服务费、税费(3%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服务费按季度发放,根据乙方每季度提供的《付款申请》、《顺德区“美城行动”第三方监督考评机构季度服务质量结算表核算发放》,主合同服务结束后,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项目服务费尾款;甲方需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划入乙方账户;甲方未按时结算、支付乙方服务费的,甲方需按日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0.05%作为违约金,并与当季度服务费一起结算支付;等等。
2021年5月25日,美城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案号(2021)粤0113民初10492号,在该案件中,美城公司诉请亿程公司支付2020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服务费及服务费尾款共计1360137.5元、支付2020年度第一至第四季度服务费违约金共计80174.93元。
2021年6月29日,亿程公司作为甲方与美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甲方在2021年7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0000元;2、2021年7月10日前,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共计846812.35元)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0000元;3、甲方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0000元;4、甲方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300000元;5、甲方于2021年10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346812.35元;6.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款后当天内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撤回(2021)粤0113民初10492号民事诉讼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9、如甲方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支付服务费,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除应支付未支付服务费用外,甲方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共计200000元。
2021年7月1日,美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美城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8881元,由美城公司负担。
2021年9月13日,美城公司向亿程公司发出告知函,催促亿程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及时结清款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城公司明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200000元具体包含了2020年1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总额23888.6元、上一次诉讼的诉讼费888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500元、律师费40000元、本次诉讼的诉讼费6134.06元、美城公司为亿程公司垫付的工资186980.57元(其中79256.88元包含在亿程公司应付的服务费中)。
双方均确定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亿程公司向美城公司支付了200000元。此外,亿程公司在2021年10月14日还向美城公司支付了50000元,美城公司据此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596812.35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和解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亿程公司仅向美城公司支付了250000元,剩余596812.35元未支付,故对美城公司主张亿程公司支付服务费596812.3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亿程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向美城公司支付服务费,在美城公司提起诉讼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计划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亿程公司仍未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对美城公司主张亿程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亿程公司主张调低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亿程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美城公司支付服务费596812.35元;二、亿程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美城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4元,由亿程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法典实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和解协议》第九条约定亿程公司违约,应当向美城公司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共计200000元是否属约定过高而应当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第九条约定,若亿程公司违约,亿程公司应当向美城公司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共计200000元。亿程公司现上诉主张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首先,案涉《和解协议》中第九条的约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并非仅为违约金,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诉讼成本费用,故亿程公司认为违约金即为200000元,缺乏依据。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美城公司明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200000元具体包含第一次诉讼的诉讼费888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500元、律师费40000元、本案一审诉讼费6134.06元、美城公司为亿程公司垫付的工资186980.57元(其中79256.88元包含在亿程公司应付的服务费中)、以及亿程公司迟延支付款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由此可见,案涉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数额200000元也不存在过分高于给美城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亿程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美城公司支付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亿程公司的该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亿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远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琳
王嘉宝